共有产权住房,即政府与购房者共同承担住房建设资金,分配时在合同中明确共有双方的资金数额及将来退出过程中所承担的权利义务;
退出时由政府回购,购房者只能获得自己资产数额部分的变现,从而实现保障住房的封闭运行。
共有产权住房将为转换房地产调控方式起到积极作用。
2007年,江苏省淮安市最先在全国提出共有产权房;2009年底,上海也开始在徐汇、闵行两区实施共有产权房试点。
2020年12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说,要加快构建以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
操作方法
共有产权住房,其主要做法是,地方政府让渡部分土地出让收益,然后以较低的价格配售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家庭;
配售时,保障对象与地方政府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产权份额以及保障房将来上市交易的条件和所得价款的分配份额。
共有产权的做法是把产权先定下来,因为没有谋利空间,避免了“开宝马住经适房”和“经适房抽签六连号”等问题。
不同的困难程度,可以有不同的产权的比例。打通了银行、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助购渠道,让申购群体能够更加便利地买房。
政府与购房者产权比例是共有产权住房的焦点所在,也是未来调整的空间所在。
试点地区不断优化共有产权比例调节机制,个人出资比例可在50%至95%之间由购房者根据家庭支付能力自由选择。
作用特征
共有产权住房有两个直接作用,一个是通过共有产权的方式,使得部分群众自己支付一部分钱解决住房问题;
另一个是规范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制度,遏制在购置型的保障房里的牟利空间,使得买房子是解决住房问题,而非投机牟利。它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平抑高房价。
共有产权住房上市交易,避免重蹈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出现的套利现象,就显得尤为重要。
与以往的经济适用房、限价房不同,共有产权住房是一种有限产权住房。政府和购买者将共同分享土地和房屋的增值收益,
也共同承担土地和房屋贬值带来的风险。从制度设计上看,有限产权与完全产权的住房相比,本身就使投资获利的空间大为减少。
申购价格上基本与市场价格同步,更是大大压缩了非法牟利的空间。
如果共有产权住房购买者在回购政府产权的时候,只要市场评估价降低几个百分点,即可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
同样,政府收购个人产权时,如评估价虚高,也存在利益输送的问题。共有产权住房必须建立起公开透明的运作机制,从申请、分配、售后监管和退出等各个环节,
设立防火墙。从试点城市的实践看,如何确定政府与个人的产权份额,以及如何约定上市交易的分配份额,压缩投机牟利空间,正是探索的难点与重点。
定价原则
1、政府投资建设的共有产权住房:基准价格按成本价或略低于成本价确定;
2、市场主体或社会投资机构开发建设的共有产权住房:按成本加微利的方式定价,利润率不超过成本的3%;
3、通过收购、回购、配建等方式取得的共有产权住房:销售基准价格参照前款规定并考虑折旧等因素确定。
上市交易
(仅向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轮候对象销售)
1、满5年的,允许上市转让,同等条件下地方人民政府有优先收购权;
2、不足5年需出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回购,禁止上市交易;
3、共有产权住房上市交易的,交易金额由住房保障对象与地方人民政府或投资人按产权比例分配。
积极意义
有利于抑制房价上涨
随着共有产权房供应量的逐渐增加,其在改善楼市结构、“对冲”高房价等方面的效应将逐渐凸显。
以北京市为例,2013年下半年北京推出2万套共有产权性质的自住型商品房,2014年将供应5万套,占全年商品房销售的50%左右,可大大改变住房供给结构,
同时,自住型商品房价格比周边市场价低30%左右,将对2014年北京市场房价起到较大的缓冲作用。
共有产权房缓解了一部分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压力,保障了其拥有房产的权利,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抑制房价上涨。
另外,作为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的一部分,共有产权房体现了社会公平性。共有产权房将为转换房地产调控方式起到积极作用。
共有产权住房的本质是政府住房公共政策在商品住房领域的体现。
共有产权住房一方面为居民提供了相对较低价位的普通商品房,使其“买得起,住得上”;另一方面,改善和优化了热点城市商品住房供给结构;
共有产权住房还缓解了一线和热点二线城市房价上涨的压力,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平抑房价,疏解高房价的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