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价〔2005〕66号
各区物价局、市公用事业局:
根据省物价局粤价函[2005]128号文的规定,现对我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和免收对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按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计投资[2002]1591号)规定执行,即在城市范围内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自备水源的)。
二、免收对象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原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问题的通知》(粤价[1999]291)号规定执行,即对自备有污水处理设施,经过处理的污水达到国家排放标准且直接排入海洋、江河、湖泊,不使用市政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征收污水处理费;对大、中、小学校(不含校办企业、职业学校和教职员工生活用水)、公立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以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户,暂免征污水处理费。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请各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对个别还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地方要抓紧督促落实,限期开征,做到应征不漏,应免则免,确保污水处理费全额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附件:省物价局粤价函[2005]128号
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
粤价函〔2005〕128号
湛江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和免收对象权限问题的请示》(湛价[2004]356号)悉。经研究,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按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计投资[2002]1591号)规定执行,即在城市范围内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自备水源的)。免收对象仍按我局、省财政厅、原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问题的通知》(粤价[1999]291号)规定执行,各地无权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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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