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普法】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建设方、施工方、运输方齐齐被罚!
来源:三水区城管执法局|发布时间:2022-09-29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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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伴随城市建设的提速,建筑垃圾已经成为我国城市单一品种排放数量最大、最集中的固体废物。一些个人、企业贪图方便,为了谋取利润,在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情况下,擅自偷运偷倒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的随意堆放,不仅占用土地,而且污染环境,甚至存在较大的交通安全隐患。该案件明确了各单位在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等处置环节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仅起到教育的警示作用,而且督促了各方主体落实好责任,共同拧紧建筑垃圾处置的“安全阀”,守好建筑垃圾处置的底线。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